上海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2971号之二
原告: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510218136。
法定代表人:潘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键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路111号47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37408033。
法定代表人:陆君。
原告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原告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