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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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2971号之一
原告: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510218136。
法定代表人:潘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键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路111号47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37408033。
法定代表人:陆君。
原告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丽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