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根琴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416号之二 原告:上海根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82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路111号47幢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根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