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416号之二
原告:上海根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82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路111号47幢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根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