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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卯御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7380号 原告:***,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卯御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67弄43号5号楼3楼G99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路111号4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卯御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