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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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6970号之一
原告:**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235454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翔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人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0758562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翔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财产保全申请书830元,合计1506元,由原告**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