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大丰区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民初1383号 原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5477886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98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根余,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大丰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17447512K,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8333769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南侧、进取路东侧国际商务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朱长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70316795B,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羊寨工业集中区建华路8号(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2317718G,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民社区五、七组***34幢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31159330L,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海滨大道***都商办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第三人: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122895X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第三人: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552200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阜丰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961137X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三期工程港务楼6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00456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467919328A,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东洲新村4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葵,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1790495X,住所地盐城市区北城根北巷26号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561776730M,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小尖车站西侧(豫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1008613B,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140525095M,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南城区纬二路北侧学府花苑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大丰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丰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31元,减半收取2220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