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大执字第1497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女儿,特别授权),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东洲新村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与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翔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严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