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2505号
原告:甘肃仟艺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二期19A-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OMA71C2GJ94。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泰熙工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南街186号鼎和帝都4号楼4层4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FWRC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仟艺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仟艺行公司)与被告甘肃泰熙工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熙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因被告泰熙工程公司已付清货款,原告仟艺行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仟艺行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仟艺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7元,减半收取计3233.50元,由甘肃仟艺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担。
审 判 员 万 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