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2463号
原告:天水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步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平,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海贝英语学校,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慧玲,该校校长。
原告天水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天水市海贝英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天水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天水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陆丽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杜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