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匡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民初5553号
原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2021940F),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振芳、祁玲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匡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5000210708),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2号9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龚余祥。
原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匡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杭州匡合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蓝钦如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人民陪审员  周 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