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4902号
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匡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2000元;二、判令被告从2016年6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7年4月28日,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18元,减半收取8259元,由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王飞
代书记员 韩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