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5076号
原告: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506室。
法定代表人:龚谦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樟森,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陈明亮,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法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朝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