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幉乌市宝通建材商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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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4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宝通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张光成。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樟森。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宝通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6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宝通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等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宝通建材商行1026426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19854.26元、诉讼费20184元、赔偿款6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28933.80元,扣缴诉讼费8079.54元、执行费19854.26元、罚款1000元后,被执行人尚需支付是诉讼费12104.46元、赔偿款60000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实际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宝通建材商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4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祁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