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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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1669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现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樟森。
被告:周可棣,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可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可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可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建清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