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149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现住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