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9812号之一
原告:桐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
法定代表人:皇甫延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益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樟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水江,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1元(已减半),由原告桐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楼宇栋
人民陪审员 季航飞
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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