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生命时报》社与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825号
原告:《生命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1幢4层东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经理。
原告《生命时报》社与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生命时报》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生命时报》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