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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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5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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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城区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威,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706-B708室。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王雅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