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日报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民终4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日报社,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锋,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燕,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1栋4层东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李,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
上诉人焦作日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前信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日报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对焦作日报社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焦作日报社经营被诉的“今日修武”网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焦作日报社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采纳了杭州前信公司提交的修武县新闻办公室与北京德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续签的《<今日修武>服务公司》。“今日修武”的运营与焦作日报社无关。一审法院一边采纳杭州前信公司的证据,一边又认定焦作日报社控制经营“今日修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认定焦作日报社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一审辩论终结后,允许***一再提交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在一审中已提交了被诉网站的截图,可以证明该网站的运营商是杭州前信公司,而电子报上载明了“焦作日报”,可以看出该报纸属焦作日报办的一个子刊,“今日修武”是焦作日报社与杭州前信公司共同开办的。***在庭审后提交的证据为补强证据,是为了进一步说明“今日修武”属于焦作日报社。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虽然偏低,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杭州前信公司明确表示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焦作日报社、杭州前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文章;2.焦作日报社、杭州前信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3.焦作日报社、杭州前信公司赔偿***法定稿酬600元;4.焦作日报社、杭州前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1日,《人事天地》杂志在“职来职往”栏目刊登《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作品,该作品约1800余字,注明“文/***”。
2013年7月18日,***取得《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一文的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记载: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A-00097014;著作权人为***;创作完成时间为2011年11月0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2年02月01日。
2018年2月2日,***向北京国创鼎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证据提取码为XXApn,数据类别为网页取证,来源网站为×××.com。该电子数组保全证书记载证据提取码在签发机构的电子数据验证中心进行证据查验和原文提取,验证中心网址为×××.cn。通过该种方式提取的网页截图显示:2015年11月27日,今日修武网(×××.com)发布《如何树立你的职场“电话形象”》,文章标题下方注明“陈秀梅”,网页下方注明“@今日修武版权所有”“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搜报网提供技术服务”,网页左上方为电子报版面,显示有“焦作日报”“今日修武/副刊”。经比对,《如何树立你的职场“电话形象”》与***作品《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标题、署名存在差别,但正文内容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2019年10月10日,修武县新闻办公室、修武县电视台、修武县广播电台,整合为修武县融媒体中心。
2019年11月26日,甲方修武县新闻办公室与乙方北京前方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续签《<今日修武>数字报纸代加工服务合同》,其中第一条“数字报纸呈现效果与价格”载明:甲方向乙方定制壹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今日修武》数字报纸代生产、加工、发布服务;第四条“知识产权约定”载明: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的所有的报纸数据版权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保证该数据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若因知识产权问题发生任何纠纷,双方约定该纠纷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另查明,焦作日报社有效期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7日,注册资本438.8万元。杭州前信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今日修武网(×××.com)的主办单位为杭州前信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CP备10036045号-2。修武县新闻办公室已注销。北京前方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成立,系杭州前信公司所属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人事天地》刊登涉案文章《传递声音的名片——“四招”塑造良好职场“电话形象”》,署有作者***姓名,且***已取得该涉案文章《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对该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今日修武网未经***许可,擅自将***作品标题、作者、内容修改后,刊载于其网站,侵犯了***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焦作日报社、杭州前信公司是否应就今日修武网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提供网页截图证据,显示今日修武网标注有“焦作日报”,拟证明焦作日报与今日修武系母刊与子刊的关系,而焦作日报由焦作日报社主管,故***依此主张焦作日报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焦作日报社虽辩称焦作日报无子刊,与今日修武网无任何关系,主张今日修武网由已注销的今日修武新闻办公室主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就焦作日报与今日修武关系问题予以说明,故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即承担侵权责任。杭州前信公司辩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构成侵权,并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协议佐证,此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免责情形,予以采纳。此外,关于焦作日报社是否应当登报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问题。***虽请求判令焦作日报社登报道歉、消除影响,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及其他人身性权益受到何种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焦作日报社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包括支付报酬,***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焦作日报社实际违法所得,故参照权利使用费即文字作品稿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基于利益衡平之考虑,酌定焦作日报社应赔偿***的损失数额为13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焦作日报社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今日修武网侵权文章《如何树立你的职场“电话形象”》,杭州前信公司对焦作日报社删除文章事项负有配合、协助义务。二、焦作日报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13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焦作日报社提交了中共焦作市委网信办和中共焦作市网信办分别于2021年4月9日出具的《证明》,内容均为:焦作日报社唯一的官方电子网站为焦作网,网址为×××.com/,除此之外焦作日报社再无其他关联网站和电子版,其他任何网站(包括电子版)都与焦作日报社无关。***和杭州前信公司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出具《证明》的单位没有能力证明涉案的×××.com网站是谁开办的。本院认为***和杭州前信公司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认可其证明力。杭州前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修武县融媒体中心与北京前方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7月13日签订的《<今日修武>数字报纸代加工服务合同》,双方就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今日修武”数字报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拟证明现在“今日修武”的技术服务单位仍为北京前方德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是“今日修武”的主办方是修武县融媒体中心。***与焦作日报社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时提交的2021年2月24日出版的《焦作日报》可以体现《焦作日报》系中共焦作市委主管主办、焦作日报社出版,焦作网×××.com等内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仅就焦作日报社提起上诉的部分进行审理。***主张焦作日报社、杭州前信公司共同经营的“今日修武”网站(网址:×××.com/jrxw/html/2015-11/27/content_3_7.htm)刊载的《如何树立你的职场“电话形象”》一文侵犯其著作权,而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应围绕***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树立你的职场“电话形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焦作日报社、杭州前信公司是否为“今日修武”网站(网址:×××.com)的经营者等事实进行审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仅应证明《如何树立你的职场“电话形象”》一文刊载在2015年11月27日“今日修武”网(×××.com),还应证明焦作日报社是“今日修武”网的经营者或者主办者。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焦作日报》系中共焦作市委主管主办、焦作日报社出版,其电子网站为焦作网,网址为×××.com,该事实与二审时焦作日报社提交的两份《证明》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焦作日报社是“今日修武”网的经营者或者主办者,***以“今日修武”网站(网址:×××.com)刊载的《如何树立你的职场“电话形象”》一文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主张焦作日报社、杭州前信公司应共同向其承担法律责任,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焦作日报社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林 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