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四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
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福德里1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成。
被执行人李景成,男,1957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本院在执行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李景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李景成有房屋,因其未履行本案债务,故对其名下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李景成名下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春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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