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沈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1320号
原告: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昆山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000728438056F。
法定代表人:洪文秋,系该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靖静,系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马官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9955350Q。
法定代表人:赵龙飞,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四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601206D。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阳,系辽宁众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男,1985年1月23日生,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4向10号,身份证号码:210701198501239213,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辽宁理工职业大学诉被告沈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辽宁理工职业大学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