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执异5号
异议人:***,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四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601206D。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福德里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9808399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异议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撤回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常 月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 岩
书 记 员 曹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