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启执字第02975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1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人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追偿款15000元,承担受理费182元。因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案的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额为1518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15182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启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巍
执行员周杰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