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启东市凯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3913号
原告:启东市凯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凯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凯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凯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元,依法减半收取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凯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