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异15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谷云龙,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异议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顾志军
审判员 戚力凯
审判员 郭 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