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异1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冯云龙,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祥,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祥劳动报酬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顾志军
审判员 张笑晨
审判员 郭 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