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3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赵亚娜,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169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询问审理。今天就本案进行询问审理,合议庭评议可以直接判决。是否听清楚了,有无异议均:听清楚了,没有异议?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第2页,共9页由本院审判员王惠丽担任本案审判长,与审判员曹杰、相蒙组成合议庭。
上诉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支付工程款2023637元,并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
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辩称。
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孙菁蔓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兵
书 记 员 李 颖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