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1822号
原告:***。
被告: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
委托代理人:焦雪梅。
原告***与被告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袁 玲
审判员 丁燕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