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有已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沈阳黎明新科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104执1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鉴明宇审判员陈爽
审判员 李 炳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庆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