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111民初2352号
原告镇江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威公司)与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泰公司)、第三人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九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童法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亨威公司对京九公司的债权已经过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京九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截至亨威公司起诉之日,京九公司欠亨威公司已到期债务为混凝土价款5362218.03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律师代理费116000元。睿泰公司欠京九公司工程余款13143500元的事实虽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确认,但本院(2019)苏1111民初4823号生效判决,已确认上述对睿泰公司的债权属于童法桃个人。且本案第三人也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在2019年9月6日已将睿泰公司、瑞峰公司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苏1111民初4234号,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京九公司撤回了起诉。综上,原告所诉的债权人代位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15年11月13日,本案原告亨威公司就承揽合同纠纷将本案第三人京九公司及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诉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要求京九公司给付原告混凝土价款5362218.03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16000元,亚太公司对京九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徒辛商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认定京九公司欠亨威公司混凝土价款5362218.03元。最终判决京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亨威公司混凝土价款5362218.03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拖欠混凝土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用116000元,亚太公司对京九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京九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亨威公司申请执行,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2016)苏1112执543号案件执行,后亨威公司撤销执行申请。2017年7月18日,经亨威公司申请,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立(2017)苏1112执恢273号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亨威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此后,京九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亨威公司再次申请恢复执行,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2019)苏1112执恢14号案执行,执行中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亨威公司撤回执行申请。2020年1月21日,根据亨威公司申请,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立(2020)苏1112执恢104号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7915558元。2020年6月3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向睿泰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睿泰公司履行对京九公司的到期债务1000000元,睿泰公司于同年6月15日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向亨威公司释明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2016年3月30日,亨威公司与睿泰公司签订委托函,内容为:京九公司在亚太丽都大厦工程项目中购买了亨威公司的商品混凝土,仍拖欠部分混凝土价款,该价款已由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徒辛商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亨威公司委托睿泰公司将其应付睿泰数字产业园项目工程款扣付给亨威公司。代扣代付的款项明细:1.混凝土价款本金5362218元;2.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计算;3.代理费116000元及诉讼费用58858元。代付代扣期限:在2017年1月28日前,由睿泰公司将上述款项扣付完毕给亨威公司,逾期亨威公司可依据判决书申请执行。京九公司同意睿泰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的委托内容直接扣付工程款给亨威公司并签章确认。审理中,睿泰公司表示对该委托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委托函的经办人已离职,其未核实到该份证据。 2019年9月6日,京九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睿泰公司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一、睿泰公司给付京九公司工程款1698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京九公司在上述诉请工程款范围内对睿泰公司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瑞峰公司开具相应工程款发票;四、该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睿泰公司承担。2020年1月21日,京九公司与睿泰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经过核算,睿泰公司尚应付京九公司(含瑞峰公司)工程余款为13143500元,工程款利息为1458200元,合计14601700元;睿泰公司于2021年底前分四期付清,第一期为法律文书生效一个月内支付1000000元,如法院在2020年6月份之前判决,2020年6月份支付1000000元,第三期为2020年底前支付4000000元,余款于2021年底前付清;签订该协议之时,瑞峰公司已开票90000000元,京九公司已开票4207915.38元,协议签订后,京九公司应按照上述工程款金额足额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若瑞峰公司未能开具发票,睿泰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所欠开发票部分的工程款;由于京九公司涉及丹徒区法院的亨威公司的执行债务和润州区法院的王云良水电工程款诉讼纠纷,睿泰公司根据相关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对前述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暂不予支付,用以履行相关协助义务;若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后尚有余款的,睿泰公司应向京九公司支付该余款;京九公司与瑞峰公司之间因管理费、汇票贴息及开票等事宜,由京九公司与瑞峰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与睿泰公司无涉。2020年4月13日,京九公司就该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苏1111民初423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准许京九公司撤诉。 再查明,案外人王云良于2019年10月23日将童法桃、京九公司、瑞峰公司、睿泰公司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苏1111民初4823号。该案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睿泰数字产业项目(一期)工程中,瑞峰公司与童法桃之间为挂靠关系,瑞峰公司属于出借资质一方,童法桃属于借用资质一方。无论是瑞峰公司与京九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分包协议,还是瑞峰公司与童法桃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上述书面合同实质均为被告童法桃借用被告瑞峰公司资质。最终判决:1.由童法桃支付王云良工程款10972702.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瑞峰公司对童法桃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睿泰公司在欠付童法桃131435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了王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2019)苏1111民初4823号判决,确认了本案被告睿泰公司欠付工程价款13143500元的债权人为童法桃个人,而不是本案第三人京九公司。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驳回原告镇江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原告镇江亨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戴 倩 人民陪审员  徐雅君 人民陪审员  任金燕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