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5391278J,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43479A,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1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对(2018)苏111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