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11民初105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日生,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钓鱼巷****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539127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810002012103100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465204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将睿泰创新科技园工程发包给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6日,被告***收取原告承包押金50000元。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班组承包合同。2016年1月,工程竣工。截止2020年4月10日,尚欠原告工程款167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7000元及利息;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两被告并非适格被告。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承包方,应当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原告的工程款为4157753元,已付款4043000元,尚欠的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为164753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关于原告的工程款应当以原告与被告***核对的数字为准。但是50000元保证金应由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我公司授权被告***在现场生产,并没有授权他收取保证金,收条上注明是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以应由该公司承担退还。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尚欠我公司工程款14601700元。原告的款项在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里支付。被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保证担保关系。我公司与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是承包和发包关系。我公司与被告***是项目承包关系。
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与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是劳务关系,不应当向我公司来追索工资款项。目前我公司尚欠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601700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工程承包给乙方核施工;乙方按工程项目总产值的1%向甲方上交管理费;工程名称改为睿泰创新科技园等内容。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合同上**。案外人***亦在该合同乙方处签名。
2013年9月,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给被告***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全权负责睿泰数字产业园全部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等。
2013年11月16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合同承包押金50000元。
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筋工)班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睿泰创新科技园一期工程的钢筋分项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单价地下室按640元/吨结算,正负0.00m以上按35元/平方结算等内容。该合同加盖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睿泰创新科技园建设项目资料专用章。
2017年8月10日,睿泰创新科技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8年2月14日,被告***出具睿泰钢筋班组结算单,确认原告钢筋工工程款为4157753元。该结算单亦加盖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睿泰创新科技园建设项目资料专用章。
截止2019年2月3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43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14753***包押金50000元,合计164753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原告所施工的钢筋人工工资余款167000元由瑞峰公司代付。该情况说明亦加盖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睿泰创新科技园建设项目资料专用章。
2020年4月14日,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支付四位农民工工资的函,内容为我公司施工的睿泰创新科技园项目总包审定价为149133100元,已付94655000元,尚有54478100元需支付,***在该项目尚有农民工工资1036997元未支付,请在***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其中钢筋工***167000元。
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尚欠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601700元。
2020年4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7000元及利息;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审理中,四被告坚持各自的辩称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钢筋工)班组承包合同一份、睿泰钢筋班组结算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关于要求支付四位农民工工资的函一份、收条一份、被告***提供的收条一份、电子银行回单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及原、被告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筋工)班组承包合同;钢筋工工程款为4157753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43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14753***包押金5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14753***包押金50000元,合计16475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承包押金164753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承包人。其将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施工。被告***实际系借用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施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系发包人。原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4753***包押金50000元合计164753元及利息(以上述本金自2020年4月1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欠原告***房工程款114753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6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6元,由原告负担2336元、被告***负担4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仲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