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北齿轮有限公司

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北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1523号
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
法定代表人:孙世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若愚,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中北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东马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北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