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542号
原告:***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群光十二组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24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易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西倩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