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9568号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24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