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076号 原告: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24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青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