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辖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滨水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德华
审判员黄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