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滨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阳霆,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镇江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雩山村赵家组谏辛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镇江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镇江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徐 达
审 判 员  葛荣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宏敏
书 记 员  戴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