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龙门土石方工程队、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2908号
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龙门土石方工程队因与上诉人靳宏五、陈红梅、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龙门土石方工程队以与上诉人靳宏五、陈红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龙门土石方工程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龙门土石方工程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900元,减半收取49950元,由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龙门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