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11财保244号
申请人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为此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先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忠明
法官助理 姚宝国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