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赵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丹阳市。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所。
上诉人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8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玉宽
审 判 员 符合群
审 判 员 赵银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畇茜
书 记 员 冷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