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民终3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三汇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万开公司应当出具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由于万开公司行为造成所有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及其他损失,均由万开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补偿金、行政罚金等)。2016年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涉案工程稽查时,发现万开公司提供给三汇公司不合法发票入账,并对三汇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三汇公司为此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2652893.16元,因此三汇公司未能与万开公司最终结算。前述罚款发生后,三汇公司已积极行使了全部的合法途径,也两次书面通知万开公司,主张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三汇公司欠付涉案工程款是事实,但是双方未能最终结算的原因在于万开公司提供的套打发票导致三汇公司被税务机关处罚,造成了巨大损失。故三汇公司于情于理有理由暂不予最终结算,***、***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汇公司给付其工程款17015765.34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8日,江苏万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开公司”)与三汇公司签订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鉴于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焦北滩堤防及水环境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业主”)与三汇公司已经签订长江(镇扬河道段)焦北滩堤防及水环境整治一期项目(土地治理及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确定由万开公司负责该工程土石方、道路及基础配套设施的组织实施,计划日期:240日历天,合同价格暂按5000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8月10日,长江(镇扬河道段)焦北滩堤防及水环境整治一期项目(土地治理及综合治理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10月1日,三汇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结算,审定造价为133806708.74元。2018年3月19日,万开公司和三汇公司共同出具《往来对账单》,载明案涉工程结算价133806708.74元,万开公司已收工程款117343680元,扣除管理费、规费、材料税金等费用,三汇公司尚欠万开公司剩余工程款17015765.34元。 另查明,万开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注销,***、***系万开公司的股东,***占该公司90%股份,***占该公司10%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遵从。现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万开公司的股东要求三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一审法院应予支持,故三汇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7015765.34元,同时支付以17015765.3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一、三汇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共计17015765.34元,并支付以17015765.3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三汇公司已就虚假发票的问题向案外人镇江市润州区***门土石方工程队及***、***提起侵权之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的工程于2015年8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造价审计。本案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出具《往来对账单》进行了结算,三汇公司理应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数额并无异议,***、***作为万开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三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三汇公司主张的因虚假发票遭受行政处罚的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双方现就此争议也已另行诉讼。三汇公司以此作为其不予结算和支付本案工程款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案情,判令三汇公司自***、***一审起诉之日(2019年9月17日)起以17015765.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三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7元,由上诉人江苏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