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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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91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丽景花苑6幢第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锦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23164065、票据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镇江新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镇江大港支行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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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蒋平
审判员  卢焰
审判员  祁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方小玲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