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28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西路31。
负责人:孙海荣,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申请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住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丽景花苑**第****。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住镇江/div>
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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