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盛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2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镇江盛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弥陀寺巷**米高会所**。
法定代表人:许月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一审第三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丽景花苑**102div>
法定代表人:孙锦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镇江盛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咨询服务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本案居间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2013年10月10日恒润公司中标案涉项目土石方工程,并作为承包人与镇江新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借用恒润公司名义施工。现该工程已经审计结算,工程款已付清,居间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从而认定咨询服务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就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主张工程款。从目的解释角度,***只要承接了涉案工程,居间行为即告完成。居间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不应当以***没有建筑资质而认定居间协议无效。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我国法律都明确禁止个人承揽建设工程。本案中,盛发公司明知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不能承揽建设工程、不能参加涉案工程项目招投标,却与***签订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以促成***中标承包镇江新区宝湾物流项目土石方工程为条件收取介绍费用,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居间行为违法,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挂靠中标施工单位恒润公司实际承揽涉案工程,取得工程款,并不改变该居间行为的性质。盛发公司依据该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起诉主张居间服务费,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盛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镇江盛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蔚
审 判 员  陈 皓
审 判 员  周 艳
法官助理  丁晓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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