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

3332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与***、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3332号
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荣,该行行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告: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丽景花苑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与被告***、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1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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