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镇江新区诺伊尔新型建材厂、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镇江。

负责人:龚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诺伊尔新型建材厂,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夏建井。

被执行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孙锦文。

被执行人:镇江市盛港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港南运输队,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陈道强。

被执行人:镇江恒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管习珍。

被执行人:夏建井,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孙锦文,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陈道强,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管习珍,女,1941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唐文娟,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唐荣华,男,194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镇江新区诺伊尔新型建材厂、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市盛港热镀锌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港南运输队、镇江恒益物流有限公司、夏建井、孙锦文、陈道强、管习珍、唐文娟、唐荣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9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7007316.6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9年12月30日,因为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于(2018)苏119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涌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