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镇江。
负责人:龚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诺伊尔新型建材厂,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夏建井。
被执行人: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孙锦文。
被执行人:镇江市盛港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港南运输队,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陈道强。
被执行人:镇江恒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管习珍。
被执行人:夏建井,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孙锦文,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陈道强,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管习珍,女,1941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唐文娟,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唐荣华,男,194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镇江新区诺伊尔新型建材厂、江苏恒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市盛港热镀锌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港南运输队、镇江恒益物流有限公司、夏建井、孙锦文、陈道强、管习珍、唐文娟、唐荣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9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7007316.6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9年12月30日,因为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于(2018)苏119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涌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