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

1643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与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643号
原告: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6159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港东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7332X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新天地自然康城25-3-403。
法定代表人:*强,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与被告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4元,减半收取6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62元,由原告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