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

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财保7号之一
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与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苏1182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并不违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的冻结或者等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包新月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