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

2083镇江市亚东高压电器厂与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083号
原告镇江市某高压电器厂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某高压电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镇江市某高压电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云
法官助理  薛志祥 书 记 员  印莹洁